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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5-09-09 08:45:35 章程 我要投稿

    (熱門)公司章程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熱門)公司章程15篇

    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XX公司。住所:xx區xx路xx號xx樓xx層xx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xx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xx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xx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xx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xx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xxxx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xx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xx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3

      委托書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

      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4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x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xxx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xxx變更為: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xxx年xx月xx日

      xxx公司

    公司章程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6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

      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5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任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

      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2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3、當董事長、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股東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7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增設分公司,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現變更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8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9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內部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公司的行為除《公司法》明確規定外,還要由出資人或股東協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為鼓勵公司自治,在誠實信 用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公司章程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了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 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從規定的內容看,對公司組織結構作了具體的明確,如: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等。

      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 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出資人或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估計 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章程10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

      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蘇州市xx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蘇州市新區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 公司由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港務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蘇州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依照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理法規,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發揮自身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知識密集型的優質建設監理服務。通過強化工期、質量、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的預定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對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業、民用房屋建筑(高層建筑)、樁基、構造物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實施監理、測量、檢驗測試、概預算編制,房屋出租、打字、復印。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叁佰零貳點零陸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271.87萬元,占 90 %。

      (二)蘇州市港務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30.21萬元,占10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7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職工代表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1)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 簽訂。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 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條 經營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運輸公司章程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運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4

    xx工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此致

    敬禮!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由 投資設立,出資方式為:貨幣

      出資時間為:已記載驗資報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下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決定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命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看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佛女粉絲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任命產生。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后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 章程規定的其他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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